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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kPa能否作為建筑物是否抗爆的判定條件
發布時間: 2024-10-20 點擊次數: 653次本學習記錄僅為個人觀點。
6.9kPa可以作為建筑物是否抗爆的判定條件。
項目文件或者項目適用標準或者監管文件另有要求的,應遵循相關規定。
SH/T 3226-2024 石油化工過程風險定量分析標準(報批稿,住·建·部公示版)
12.5.2 建筑物受到的爆炸沖擊波超壓≥6.9kPa或者爆炸沖量≥207 kPa•ms 時,建筑物主體結構應采用抗爆設計,建筑物其它部分的抗爆要求應執行GB 50779。
SH/T 3047-2021 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
條文說明,7.2.1
參考表2,可根據企業的風險管理水平選擇6.9kPa以下的沖擊波超壓值作為可接受標準。
沖擊波超壓不可接受的人員集中建筑物應進行抗爆設計,抗爆設計要滿足GB/T 50779的要求。
中國石化既有建筑物抗爆治理指導意見(試行)
2 基本規定
2.2 當建筑物受到的爆炸沖擊波超壓≥6.9kPa或沖量≥207kPa•ms,且未進行抗爆設計時,建筑物宜進行抗爆治理。
建筑物受到的爆炸沖擊波超壓≥6.9kPa,建議對建筑物進行抗爆設計。
<6.9kPa,在役建筑物可以根據沖擊波的大小具體評估,例如如果爆炸沖擊波超壓為6 kPa,在役建筑物經評估能夠承受的爆炸沖擊波超壓為5 kPa,仍然可以考慮進行抗爆改造治理。
特別注意:
爆炸沖擊波超壓是和爆炸發生可能性相關的,工程中不應考慮所有可能性不為零的場景,應根據風險可接受標準確定爆炸沖擊波超壓值。
例如,
SH/T 3226-2024 石油化工過程風險定量分析標準(報批稿,住·建·部公示版)
12.5.3 建筑物抗爆設防荷載宜為累計頻率≤1×10-4/年的爆炸沖擊波參數,或者根據最·大可信事故場景確定的爆炸沖擊波參數。
SH/T 3047-2021 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
條文說明,7.2.1
根據APIRP 752-2009 第4.1條規定,對人員集中建筑物應進行位置評估,第5.2.1條規定可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中的一種或兩種作為建筑物位置設置的依據:
(1)基于最·大可信事件的事故后果基準方式;
(2)結合事故后果和發生頻率的風險基準方式;
(3)間距表模式,企業可根據行業協會、保險協會、法律法規、工程經驗等編制危險設備與人員集中建筑物的間距表。
本規范推薦采用事故后果基準方式。可接受的最·大事故后果影響的原則為:建筑物的主要梁、柱、框架的最·大承受能力是在事故爆炸波超壓作用下不會被破壞。·
學習記錄
提及6.9kPa的一些文件
注:6.9kPa相當于1psi
1)SH/T 3226-2024 石油化工過程風險定量分析標準(報批稿,住·建·部公示版)
2)SH/T 3047—2021 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
3)《中國石化既有建筑物抗爆治理指導意見(試行)》
4)PIP STC01018A-1.2
5)GBT 50779—2022 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設計標準
6)AQ/T 3046-2013
7)API RP 752-2003
注:
以上文件中
1)、2)、3)、4),規定了建筑物何時需要進行抗爆設計。
5),不判定建筑物何時需要進行抗爆設計,而是規定當已經確定了建筑物需要進行抗爆設計,應該如何開展抗爆設計。
6)的表2和7)的表4,給出了不同超壓值的沖擊波對于建筑的影響。
SH/T 3226-2024 石油化工過程風險定量分析標準(報批稿,住·建·部公示版)
12 風險控制標準與風險敏感性分析
12.5 廠區內人員集中建筑物風險控制標準
12.5.2 建筑物受到的爆炸沖擊波超壓≥6.9 kPa 或者爆炸沖量≥207 kPa·ms 時,建筑物主體結構應采用抗爆設計,建筑物其它部分的抗爆要求應執行GB 50779。
條文說明,
12.5.2 本條規定了建筑物進行抗爆設計的最·低要求。通過爆炸安全性評估確定峰值入射超壓和正壓作用時間,當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6.9 kPa 或者爆炸沖量≥207 kPa·ms 時,建筑物主體結構采用抗爆設計。建筑物的門、窗、玻璃、墻體等的抗爆設計要求參見GB 50779。
SH/T 3047-2021 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
7 職業安全
7.2 人員集中建筑物抗爆設計
7.2.1 人員集中建筑物的位置和設計宜根據爆炸評估計算結果確定。
7.2.2 爆炸危險源附近應最·大限度減少人員集中建筑物數量和面積。
7.2.3 抗爆建筑物的設計,應滿足GB/T 50779的要求,
條文說明,
7.2人員集中建筑物抗爆設計
7.2.1在爆炸環境下,當建筑物內工作人員的傷亡風險高于項目風險可接受標準時,需要調整其總圖位置或采取相應的建筑物抗爆措施。
根據APIRP 752-2009 第4.1條規定,對人員集中建筑物應進行位置評估,第5.2.1條規定可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中的一種或兩種作為建筑物位置設置的依據:
(1)基于最·大可信事件的事故后果基準方式;
(2)結合事故后果和發生頻率的風險基準方式;
(3)間距表模式,企業可根據行業協會、保險協會、法律法規、工程經驗等編制危險設備與人員集中建筑物的間距表。
本規范推薦采用事故后果基準方式。可接受的最·大事故后果影響的原則為:建筑物的主要梁、柱、框架的最·大承受能力是在事故爆炸波超壓作用下不會被破壞。爆炸超壓對建筑物的影響詳見GB/T 37243-2019的附錄表G.3,見表2。
參考表2,可根據企業的風險管理水平選擇6.9kPa以下的沖擊波超壓值作為可接受標準。
沖擊波超壓不可接受的人員集中建筑物應進行抗爆設計,抗爆設計要滿足GB/T 50779的要求。
中國石化既有建筑物抗爆治理指導意見(試行)
集團工單安風[2020]41號
關于印發《中國石化既有建筑物抗爆治理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中國石化既有建筑物抗爆治理指導意見(試行)
2 基本規定
2.2 當建筑物受到的爆炸沖擊波超壓≥6.9kPa或沖量≥207kPa•ms,且未進行抗爆設計時,建筑物宜進行抗爆治理。
拓展學習記錄
GB/T 50779-2022 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設計標準
3 基本規定
3.0.3 新建抗爆建筑物平面布置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當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大于6.9kPa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物應獨立設置。
2、建筑安全出口不應直接面向有爆炸危險性的裝置或設備。設置多個出口時,宜在不同的方向設置。
3.0.8 抗爆建筑物層數、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大于6.9kPa 且小于21.0kPa時,層數不應超過兩層,室內地面到主體結構屋面板頂的高度不應超過12.Om;
2、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不小于21.0kPa 時,層數應為一層。
3.0.11 抗爆建筑物可根據爆炸安全評估確定的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采用下列結構形式:
1、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不大于6.9kPa時,可采用鋼筋淚凝土框架加勁砌體抗爆墻結構、鋼框架-支撐結構;
2、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大于6.9kPa且小于21. 0kPa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加勁砌體抗爆墻結構、鋼筋淚凝土框架抗爆墻結構、鋼框架-支撐結構;
3、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不小于21. 0kPa 時,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抗爆墻結構。
3.0.15 新建抗爆建筑物的雨蓮、室外樓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受力構件均應進行抗爆驗算;
2、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大于3. 0kPa時,雨篷、室外樓梯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
3、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大于6.9kPa時,不應設置懸挑式雨篷、室外樓梯,不宜設置屋面檢修梯。當設置屋面檢修梯時,應加強與建筑物主體的連接。
3.0.17 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大于6. 9kPa時,抗爆建筑物不應設置變形縫。
5.1. 2 抗爆建筑物外墻門簾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大于1. 0kPa 且不大于3.0kPa時,可選用可開啟外窗及鋼制外門;有人值守房間及疏散通道上的外窗宜選用上懸窗,其窗扇宜選用摩擦式撐擋;
2、爆炸沖擊波峰值人射超壓大于3.0kPa 且不大于6.9kPa時,除防排煙系統所要求司開啟外宵外,宜選用固定外窗及鋼制外門;
3、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不大于6.9kPa時,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宜設置在無人值守房間或疏散走廊盡端處的外墻上;
4、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大于6.9kPa時,應選用相應等級的抗爆防護門及抗爆防護窗;
5、爆炸沖擊投峰值入射超壓不小于21. 0kPa時,有人值守建筑物應在人員通道上設置隔離前室并配置人員通道抗爆門,門扇應向外開啟且凈寬度應符合消防疏散的規定;外墻不宜設置抗爆防護窗;
6、空調機房等設備用房宜直接對外開門,當爆炸沖擊波峰值人射超壓大于6. 9kPa時,應選用設備通道抗爆門。
5.2 建筑門窗
5. 2. 1 當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大于1.0kPa 且不大于6. 9kPa時,抗爆建筑物選用的外門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裝在建筑物外門窗上的玻璃應采用鋼化玻璃或鋼化夾層玻璃;
2、設置在建筑安全出口的外門應向外開啟,并應設置自動閉門器。
5.3 建筑構造
5.3.5 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大于6.9kPa的抗爆建筑物外墻的內側不得直接貼砌或安裝可能產生碎片的材料或構件,不得安裝電氣及通信設備。
PIP STC01018A-1.2
PIP STC01018A-1.2中描述“石化裝置抗爆建筑物設計中普遍遇到的問題是確定抗爆設計壓力,即壓力達到多少時需要采用抗爆設計。很多公司采用3.4~6.9kPa的側向超壓作為抗爆設計壓力,該壓力可以對普通建筑物造成表面損壞或中度損壞,需維修后方可繼續使用"。PIP STC01018A中描述“抗爆建筑物應首·選單層箱型結構,高度5m,兩層結構在絕·對需要(如總圖布置不允許單層設置)時也可以采用"。PIP STC01018A-4.2.3中描述“業主應按照PIP STC01018-D/DM數據表指·定爆炸荷載數據,至少需提供建筑物位置的側向超壓;通常有三種途徑指·定爆炸荷載數據:采用現有規范如SG-22中的數值;權·威公司的一般經驗值;依據危險分析評估報告"。
SH/T 3226-2024 石油化工過程風險定量分析標準(報批稿,住·建·部公示版)
AQ/T 3046-2013 化工企業定量風險評價導則
API RP 752-2003, Management of Hazards Associated with Location of Process Plant Bui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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